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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1日    来源:    点击量:

各单位、各部门:

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资产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范围及原则

1.编报范围:凡拟在2025年使用财政资金(包含省拨款、“双一流”建设资金、捐赠配比资金、个人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资产的,都必须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计划。

相关资产主要包括: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含车辆)、文物和陈列品、软件;批量采购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的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以及特种动植物等;基本建设项目及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不含小型维修改造)。

2.配置原则: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调剂优先、共享共用、先减后增”的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2)与学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3)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4)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5)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6)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7)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3.配置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应首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对于资产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单位,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1. 新增资产配置职责划分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经费所购资产计划的审核、汇总、排序、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职能部门

责任范围

1

计财处

预算数据的校核,确保资产预算与经费预算二者统一

2

本科生院

教学实验实训平台等资产,公共教室资产

3

研究生院

学科建设平台类资产

4

科发院

科研平台类资产,个人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室(站)资产,人才科研启动费资产

5

国资处

行政办公类资产

6

图书馆

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资产

7

网络中心

学校信息化平台及网络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资产;除教学、学科科研类以外的软件类资产

8

党政办公室

公务车辆类资产、学校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类资产

9

保卫处

安防相关设备类资产

10

后勤保障处

学生公寓类资产、植物(绿化)类资产、维修类资产

11

基本建设管理处

土地类无形资产,基本建设类资产,予以资本化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类新增资产(项目)

三、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如果新增资产配置项目涉及实验室改造与资产处置内容,必须提交国资处对原有相关资产处置方案的意见。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国家有明确强制报废标准的资产,必须按标准按规范报废处置。

2.涉及到空调以及其他大功率电器的,需后勤保障处进行审核。

3.省财政厅严格控制高端、豪华、娱乐性或兼具娱乐性资产的采购,请勿申报苹果品牌电脑、平板电脑、咖啡机、养生壶、运动手表等类似资产。

4.学校加强对“两用资产”的管理。“两用资产”是指既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公用同时又可用于私人、家庭生活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家具等资产,如: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无人机、微波炉、电磁炉、消毒柜、冰箱(柜)等。这类资产即使单价不足1000元也要编报配置计划。除教学科研需要外,各单位不得申报微波炉、电磁炉、消毒柜、冰箱(柜)等资产;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在学校配置标准范围内申报,不得超标准配置。

学校各类演出服装列入固定资产;保卫处等单位工作制服等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维修购买零部件,不需要编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增加配件价值超过1000元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编报要求

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附件1)的规定,严禁超标准配置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

  1. 大型仪器设备编报要求

    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拟配置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设备的,申报单位需组织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3以上的专家为校外其他单位人员)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2)。

    )进口设备编报要求

    拟配置进口设备的,需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3)。

    组织进口设备论证注意事项: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专家不得出具不实的论证意见,省财政厅将对进口设备采购各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做追责处理。

    车辆编报要求

    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建维修类项目编报要求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20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类项目需提供省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1. 信息化建设项目编报要求

    1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省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四、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6月14日以前)

    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等资产需求,根据需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经充分论证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论证内容: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定位,是否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同向,是否存在重复购置等;可行性包括所购设备配套设施经费及购买后每年所需各类耗材费、维护维修费情况,各类工作人员(管理、操作及保养)配备情况及工作能力,安装场地、安装环境、辅助设施条件,共享使用方案等。实验室建设项目需做安全风险评估。

    论证形式:论证小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部(处)务会议等。

    1.学校行政办公人员(以人事处核定的岗位为准)的基本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国资处统一编报,各单位须提交一份需求计划(附件4-1)至国资处,由国资处根据2025年经费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人才科研启动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科发院统一编报,有此经费的老师由各院汇总需求计划(附件4-2)至科发院。

    本年度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的老师,请预见性地编报一定额度的计划,避免项目获得批准后来不及编报计划的情况发生。

    3.二级学院拟使用本院公用经费配置新增资产的,需在计财处确定的经费范围内,并明确经费出处后,填报一份需求计划(附件4-3)至国资处。

    4.各单位其他资产配置均须以项目形式填报《省直部门项目申报文本》(附件5)报归口管理部门。属于平台建设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原则上应从学校《专项建设项目库》已入库项目中选取。各单位全面清理入库项目,已实施完毕的项目予以终止,因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无需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作废,在此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选取拟在2025年执行的项目,再论证后填写《省直部门项目申报文本》,属实验室建设项目还需按照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要求,填写《2025年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6)。项目文本中对应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新增配置计划”模块录入生成《湖北文理学院下一年度配置计划审批表》(附件7)。

    未入库需新增的项目严格履行入库程序后,方可申报2025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报送内容:附件4、附件5、附件7,根据资产情况可能涉及附件2、附件3、附件6。

    报送形式:以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论证排序(6月21日以前)

    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排序,形成论证结果并全校公示后,将确认的结果提交至国资处。

    论证形式:论证小组会议。

    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学校重点扶持项目或方向,预算经费额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等。

    报送形式:附件7提交纸质版,其他材料提交纸质及电子版。

    (三)国资处审核,并将结果报学校审批(628日以前)

    国资处对汇总的资产配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超标准配置情况、是否存在现有设备长期闲置的同时又重复购置同类设备等。

  2. 国资处上报(依据财政厅要求时间上报)

    五、其他说明

    1.此次编报的是资产配置计划(即“一上”),待下半年省财政厅下达学校2025年预算控制数后,结合计财处2025年经费预算编报工作,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一上”编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范围内确定2025年资产配置预算。

    2.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的不可预见性及临时性项目,依据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纪要,方可进行当年追加编报。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追加。

    3.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新增资产计划编报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4.各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咨询反馈。国资处联系人:何会 办公电话:0710—3590749

    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专用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4.《资产配置申请表》

    5.《省直部门项目申报文本》

    6.《2025年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

    7.《湖北文理学院下一年度配置计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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