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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19]7号 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来源:    点击量:




院政发[2019]7号


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需要,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开放基金项目(下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地方政府决策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院社会科学研究上水平、上台阶。

  第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面向湖北文理学院,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的年度课题指南为基础,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近几年的科研规划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律,引导和促进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的重点学科建设,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后一个月内,由各研究中心将本年度课题研究计划报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备案并以研究中心为单位受理申报。

 第八条 申请开放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现工作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的教师。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项目申报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学术价值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且未结项的老师原则上不能申报。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各研究中心审查,在规定日期内统一送交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立项和结项

  第十条我院开放基金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评审。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组主要由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进入评审的研究成果进行匿名评等打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定“优秀”等次的成果,即拟定立项。对拟立项成果,由评审专家签署推荐意见。

  3、公示。对拟定立项的成果,在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凡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撤销项目,且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开放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课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向课题负责人下达《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完成相关科研工作且形成最终成果,经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科科研办公室按照项目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批后,将项目经费在马克思主义学院账户单独列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必要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6、研究成果的宣传费用;

  7、适量的管理费;

  8、课题研究必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资助经费使用和分配要合理。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账。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不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本人,留存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单列账户,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湖北文理学院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分配。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湖北文理学院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