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9]2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
根据湖北文理学院《2016年绩效工资分配调整办法》(校政发人〔2016〕4号)和《湖北文理学院2018年度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校党文规〔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定额
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标准: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260学时;科研为主型教师60学时。
教师编制在学院的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4;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2;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学科办主任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4;教学督导员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5;新聘用的研究生第一学期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的2/5。以上减免不累计、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按照协议执行;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进修时间三个月,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3,进修时间半年,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2;进修时间一年的,不参与教学考核。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 G1+G2
1、课堂教学工作量G1:
G1=课堂教学时数x系数
标准班级容量为60人。不到60人的按照60人计算,授课班级学生人数每增加1人,权重系数增加0.01。教学安排原则上应尽量避免110人以上的班级。
2、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G2:
经学院安排,一年内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与业务提高,经学院考核合格,记教学工作量G2:G2=指导人数(限2人以内)×10个标准学时。
三、其它工作量的核算
1、监考:期中、期末考试监考(随堂考试不计入工作量)。
2、学校下达的四、六级和其他监考任务,优先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监考人员;自愿报名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则按照学院人员名单依次安排,学校没有补贴的监考每场次学院补贴2个标准学时。
3、马列研读社指导老师,每学期补贴20学时;学院认可的学生集体活动的指导每次给予2学时补贴。此类教学工作量的认定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并建立专门档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
4、学院根据《湖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校政发教〔2013〕6号)、《湖北文理学政法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每学期对每位任课教师至少进行一次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年终计算考核年度内两个学期学生满意度测评成绩的平均分(70%),综合考察其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30%)进行排名,排名前30%的教师,经教学委员会批准,给予每位教师20学时奖励。教学工作量实行最低限额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奖励)。
5、受学校表彰的教学质量奖、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补贴30学时、20学时、10学时;省级奖、国家级奖权重系数分别为2和3;其他各类学会等教学质量奖补贴10学时。
四、本办法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