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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19]1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来源:    点击量:

 

 

 

 

 

院政发[2019]1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业绩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校政发人[2013]10号《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和校政[2013]11号《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总量控制、条块分开,倾斜重点、统筹兼顾;

2、目标导向、任务考核,按绩分配、优劳优酬;

二、分配经费:学院年度总绩效

1、业绩津贴主要有学校按年度目标考核后核发的业绩津贴(包括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核心工作业绩津贴两部分)、人学时分收入部分、学校各种奖励按比例支出后留存部分。

2、业绩津贴分为预发放部分和年终考核后发放剩余部分,其中预发放部分每月随工资发放,发放额度不超过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总额的80%;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年终核算工作量未完成者,按所欠工作量比例将追回每月预发津贴。

三、分配细则

(一)管理绩效津贴(A):

分配总量(A)=a1(全院年度总绩效人均数80%×管理人员总数)+a2(全院年度总绩效人均数80%的40%ד双肩挑”人数)

1a1的分配:按管理人员实际从事岗位,设定相应岗位级别系数,计算相应绩效。

 

工作岗位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岗位系数

1.5

1.37

1.20

1.12

1.04

1.0

(注:系数设置参考校政发人[2013]10号文件)

 

    2a2的分配:按“双肩挑”人员级别标准进行分配,其中院长助理按副院长级别计算,其他各类(主要指系或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及学科办主任等)按正科级计算。

    (二)科研单项奖励津贴(B):

依据学校《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校政发科[2015]6号)及《关于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标准执行。凡享受学院资助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论文,相应奖励标准减半。

(三)人才培养奖励津贴(C):

C=超课时工作量奖励c1+教学业绩奖励c2

1C的总量计算:C=(学院年度总绩效 -A - B) ×80%

2超课时工作量c1的分配:依据《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核算。

3教学业绩奖励c2的分配:依据《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核算。

(四)科研工作量奖励津贴(D):

1D的总量计算:D=(学院年度总绩效 -A - B) ×10%

2D的分配:具体按《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工作量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进行具体核算。

    (五)其他奖励(E):

    1E的总量计算:E=(学院年度总绩效-A - B) ×10%

    2 E的分配:根据学院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分配。

四、附则

1对于当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分别按I级、II级、III级(学院认定),从当月或年终绩效中按相应每次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部分纳入学院年终绩效分配总量。

2新进人员的年终绩效,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在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应工作任务情况下,可按比例参照专职管理人员奖励标准执行,或按照工作时间比例核算教学工作量。

3、学院成立年终绩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年终业绩津贴核算工作。

4、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