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9]1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业绩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校政发人[2013]10号《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和校政[2013]11号《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总量控制、条块分开,倾斜重点、统筹兼顾;
2、目标导向、任务考核,按绩分配、优劳优酬;
二、分配经费:学院年度总绩效
1、业绩津贴主要有学校按年度目标考核后核发的业绩津贴(包括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核心工作业绩津贴两部分)、人学时分收入部分、学校各种奖励按比例支出后留存部分。
2、业绩津贴分为预发放部分和年终考核后发放剩余部分,其中预发放部分每月随工资发放,发放额度不超过常规工作业绩津贴总额的80%;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年终核算工作量未完成者,按所欠工作量比例将追回每月预发津贴。
三、分配细则
(一)管理绩效津贴(A):
分配总量(A)=a1(全院年度总绩效人均数80%×管理人员总数)+a2(全院年度总绩效人均数80%的40%ד双肩挑”人数)
1、a1的分配:按管理人员实际从事岗位,设定相应岗位级别系数,计算相应绩效。
工作岗位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科员 |
办事员 |
岗位系数 |
1.5 |
1.37 |
1.20 |
1.12 |
1.04 |
1.0 |
(注:系数设置参考校政发人[2013]10号文件)
2、a2的分配:按“双肩挑”人员级别标准进行分配,其中院长助理按副院长级别计算,其他各类(主要指系或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及学科办主任等)按正科级计算。
(二)科研单项奖励津贴(B):
依据学校《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校政发科[2015]6号)及《关于科研奖励津贴分配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标准执行。凡享受学院资助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论文,相应奖励标准减半。
(三)人才培养奖励津贴(C):
C=超课时工作量奖励c1+教学业绩奖励c2
1、C的总量计算:C=(学院年度总绩效 -A - B) ×80%
2、超课时工作量c1的分配:依据《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核算。
3、教学业绩奖励c2的分配:依据《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核算。
(四)科研工作量奖励津贴(D):
1、D的总量计算:D=(学院年度总绩效 -A - B) ×10%
2、D的分配:具体按《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工作量认定与考核奖励办法》进行具体核算。
(五)其他奖励(E):
1、E的总量计算:E=(学院年度总绩效-A - B) ×10%
2、 E的分配:根据学院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分配。
四、附则
1、对于当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分别按I级、II级、III级(学院认定),从当月或年终绩效中按相应每次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部分纳入学院年终绩效分配总量。
2、新进人员的年终绩效,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在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应工作任务情况下,可按比例参照专职管理人员奖励标准执行,或按照工作时间比例核算教学工作量。
3、学院成立年终绩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年终业绩津贴核算工作。
4、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湖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1月4日